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对部分必备条款进行了约定,如劳动合同主体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工作时间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 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在上述情形之列,因此只是缺少必备条款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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