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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工资责任怎么办

贾* 广西-河池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3.20 14:50:38 381人阅读

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工资责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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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解决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责任问题的基础。合同文本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施工记录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协商文件可证明协商过程,质量检测报告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这些证据能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2)协商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以书面函件提出要求,既明确表达诉求,又为对方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期限,保留了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3)仲裁和诉讼是更具强制力的手段。有仲裁条款按约定申请仲裁,能高效解决纠纷;无仲裁条款则可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核查、冻结、划拨财产保障权益。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0 19: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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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要全面且有针对性,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整理,确保其真实有效,能清晰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二)协商时书面函件要明确具体,准确列出对方应承担的责任和相关法律或合同依据,合理设定解决问题的期限。
(三)申请仲裁前仔细研究合同仲裁条款,准备好规范的仲裁申请书和完整的证据材料。
(四)提起诉讼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按法院要求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据。
(五)申请强制执行时配合法院工作,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等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5-03-20 18:4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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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责任,处理步骤如下:
第一步,收集证据。像合同、施工记录、协商文件、质检报告等能证明对方责任的材料都要留好。
第二步,尝试协商。用书面函件指出对方责任及依据,要求限期解决。
第三步,若协商不成,按合同处理。有仲裁条款就准备材料申请仲裁;没有则向法院起诉。
第四步,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查冻划其财产。

2025-03-20 16: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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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责任,可按收集证据、协商、仲裁或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步骤处理。
法律解析:
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责任时,按步骤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收集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合同文本等证据能证明对方责任,为后续行动提供支撑。与对方协商,以书面函件明确责任及依据,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通知的规定。若协商无果,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高效、专业等特点。若未约定仲裁条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采取核查、冻结、划拨财产等措施保障胜诉方权益。若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或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0 16:2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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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责任,可按如下步骤处理。
1. 收集证据:收集合同文本、施工记录、协商文件、质量检测报告等能证明对方责任的材料,为后续处理提供有力支撑。
2. 协商解决:先尝试与对方协商,用书面函件明确指出其应履行的责任及依据,并要求限期解决。这有助于和平解决问题,避免过度激化矛盾。
3. 仲裁或诉讼:若协商无果,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准备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4. 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胜诉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核查、冻结、划拨其财产,保障自身权益得以实现。

2025-03-20 16:08:28 回复

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成为违约救济权。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审判实务中,发包方通常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这些规定中都提及了“主要义务”“主要债务”的概念,所谓主要义务,一般是指根据合同性质而决定的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主要义务是一方支付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合同中主要义务的特点在于,主要义务与合同的成立或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紧密相连,对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将会导致债权人订立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与会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而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法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在一方违法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页。7、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是否应当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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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2 34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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