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没有“脱密期”这个词, 但相关内容的规定是有的。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你若是现在签的,且不属于村规定中的相关人员则无效。若是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合同,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效。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相对的“自由离职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没有允许使用“脱密期”;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无效条款。“脱密期”涉嫌排除了劳动者“提前三天”和“提前三十天”自由离职的权利,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脱密期”的设定应当认定无效。
3、所外脱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签订在此前的合同中如果有“脱密期”的约定,仍应当遵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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