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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必须去公司所在地吗

邓** 广东-梅州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2.20 19:45:40 317人阅读

北京仲裁必须去公司所在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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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并非一定得在公司所在地。

普通仲裁以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准,只要协议明确约定北京的某仲裁机构,就可在北京该机构仲裁,和公司所在地没有必然关联。措施是签订仲裁协议时谨慎约定仲裁机构,确保符合自身需求。

若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这就提示双方若有仲裁意愿,务必提前签订有效仲裁协议。

劳动仲裁与普通仲裁不同,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劳动仲裁管辖规则,在发生争议时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总之,普通仲裁依约定,劳动仲裁按特定规则,都不必然在公司所在地仲裁。

2025-02-20 22: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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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普通仲裁而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起着关键作用,明确约定了具体仲裁机构的,不论公司位于何处,都应按约定在相应仲裁机构仲裁。比如约定了北京某仲裁机构,就能在此仲裁。

(2)若没有仲裁协议,一方贸然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这体现了仲裁协议的重要性。

(3)劳动仲裁在管辖规则上有别于普通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行使管辖权,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常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提醒:
普通仲裁要重视仲裁协议的约定;劳动仲裁要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以准确判断仲裁管辖地。

2025-02-20 22: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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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仲裁:要先看双方有无签订仲裁协议。若有且明确约定北京某仲裁机构,就能在北京该机构仲裁,和公司所在地没关系。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受理。

(二)对于劳动仲裁:和普通仲裁不同,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不局限于公司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2025-02-20 21:1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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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仲裁得看双方事先签的仲裁协议。要是协议里明确选了北京的仲裁机构,哪怕公司不在北京,也能在北京仲裁,和公司所在地关系不大。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不会受理。

    劳动仲裁不一样,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都能管,不局限于公司所在地 。

2025-02-20 20:4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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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管辖不必然要去公司所在地,普通仲裁按约定,劳动仲裁有特定管辖规则。

法律解析:
对于普通仲裁,要依据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来确定仲裁机构。若协议明确约定北京某仲裁机构,就能在北京该机构仲裁,和公司所在地没有必然关联。要是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会受理。而劳动仲裁方面,与一般民事仲裁不同,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总之,仲裁管辖地的确定有不同规则。如果大家在仲裁管辖方面存在疑问,不确定自身情况该如何选择仲裁机构等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2-20 19:55:08 回复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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