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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邮政有哪些的呢?

宋* 湖南-邵阳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3.03 16:37:37 874人阅读

我朋友之前在外地上班,但是因为遇到很多事,对于家里的临时出事,由于我之前不是全日制的。所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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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前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后者,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后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
  前者,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2018-03-03 16:4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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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时间不同。 第
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第
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邮政就是这个。

2018-03-03 16:39:37 回复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第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以下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第六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 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
  第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第3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4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5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7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9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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