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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60岁以上临时工需要补偿吗

刘** 河南-郑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2.10 12:18:59 416人阅读

辞退60岁以上临时工需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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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60岁以上临时工是否需要补偿这个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不能简单下结论。

1. 首先,一般来说,60岁以上的临时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务关系的解除,通常是不适用经济补偿相关规定的。
2. 其次,要是临时工在工作时受伤,而且用人单位这边存在过错,那用人单位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另外,具体情况得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还有双方具体的约定来确定。
4. 最后,如果双方在辞退补偿等问题上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办法来解决。

总之,要确定辞退60岁以上临时工是否需要补偿,得把各种相关因素都考虑进去。

2025-02-10 15: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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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60岁以上临时工是否需要补偿这个事儿,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劳动关系认定:一般来说,60岁以上临时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大多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解除劳务关系的时候,通常是不适用经济补偿规定的。
2. 受伤赔偿问题:要是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了,而且用人单位这边有过错,那用人单位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具体情况确定:不过,具体得看当地的法律法规,还有双方当时是怎么约定的。要是双方在辞退补偿这些问题上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总之,辞退60岁以上临时工要不要补偿,得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不能简单地说给或者不给。

2025-02-10 14:1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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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60岁以上临时工是否需要补偿的问题,需具体分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
一般而言,60岁以上临时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双方多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二、劳务关系解除的补偿问题
通常,劳务关系解除不适用经济补偿规定。不过,若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且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指挥作业等,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具体情况的确定及争议解决
具体情况要依据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具体约定判断。例如,某些地区可能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事先有特别约定等。若双方对辞退补偿等存在争议,可先协商,友好沟通解决分歧;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介入协调;仍无法解决则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决。

总之,辞退60岁以上临时工是否补偿,要综合多因素,不可简单论断。

2025-02-10 13:5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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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0岁以上临时工辞退补偿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了解:
1. 关系认定:一般来说,60岁以上临时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2. 经济补偿:对于劳务关系的解除,一般不用给经济补偿。
3. 受伤赔偿:要是临时工在工作时受伤,而且用人单位有过错,那用人单位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具体判定:具体情况得依据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具体约定来确定。
5. 争议解决:要是双方在辞退补偿等问题上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办法解决。

总之,辞退60岁以上临时工要不要补偿,得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来确定。

2025-02-10 13:32:44 回复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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