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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有关江苏省生育津贴新政策的具体实施条例?

陈** 辽宁-盘锦 劳动保障咨询 2018.03.03 11:19:54 57人阅读

你好!妻子在江苏省的企业工作,听说出台了江苏省生育津贴新政策,正打算和妻子生第一胎,想问问新政策的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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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江苏省生育津贴新政策的部分内容,详情可见文件
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018-03-03 11:2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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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以下江苏省生育津贴新政策
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同时,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若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怎么办?对此,新《规定》也首次予以了明确:“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018-03-03 11:2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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