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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即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于他们仅具有自然人的身份,因此可能需要在其它公司任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若法定代表人服务的企业与他作为法定代表人职责所在的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竞争关系,那么他便不得在其他同类企业中供职,并且此举将会触犯竞业限制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度。
2024-09-03 15: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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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法人身份的人士,他们有可能会在其他公司中任职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这实际上指代了该法人也即是所登记注册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仅有自然人能够成为法定代表人,因此他们才有可能面临工作职责和聘用问题。
然而,倘若法定代表人工作所在的公司,与他/她曾任职的法定代表人职位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着直接的业务竞争关系时,那么这位法定代表人就不应该在其它公司任职,原因在于这样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4-09-03 15:1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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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作为企业法人,在从事主职工作之外,允许在其他公司任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仅对于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才可能出现需从事第二份工作的情况。
然而,当法定代表人在所供职的公司与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之间存在潜在的业务竞争时,该法定代表人就不能再在其它公司就职,这是为了避免违背了市场竞争法规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4-09-03 15:05: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