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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权的纠纷,应首先由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处理,若协商未果,可尝试请求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若通过调解仍未能达成共识,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对应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所列:1.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居住权持有者有权依照事先约定的内容,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房屋享有占据以及使用权的用益物权,从而实现其日常生活所需。2.第三百六十七条指出,当设定居住权时,当事人必须依托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此类合同通常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址;(2)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3)对于居住环境及条件的具体要求;(4)居住权的有效期;(5)解决争议的具体办法。3.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在设立居住权之后,应当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居住权登记申请。居住权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4.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居住权不得被转让或继承。同时,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亦不得用于租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5.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居住权持有人去世后,居住权即告终止。居住权终止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6.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参照并适用本章节中的相关规定。
2024-08-29 15:2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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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权纠纷的处理,首先应当先由涉案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并试图通过调解途径加以解决。倘若调解亦未奏效,那么居住权纠纷便可诉诸于民法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此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
2.根据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该合同通常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址;(2)住宅的地理位置;(3)居住的条件与需求;(4)居住权的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式。
3.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设立居住权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居住权即告成立。
4.根据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同时,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用于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5.根据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去世之时,居住权即告消灭。居住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根据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4-08-29 14:5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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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居住权纠纷,首先应由各当事方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可考虑寻求第三方的介入进行调解;若是调解措施仍不能化解矛盾,则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2.依据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该合同通常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址;(二)住宅的地理位置;(三)居住的条件与需求;(四)居住权的期限;(五)解决争议的途径。3.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但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设立居住权后,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居住权登记申请。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根据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同时,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亦不得用于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5.根据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去世之时,居住权即告消灭。居住权消灭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6.根据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024-08-29 13:06: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