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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居住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居住权纠纷,首先应由各当事方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可考虑寻求第三方的介入进行调解;若是调解措施仍不能化解矛盾,则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
2.依据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该合同通常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址;
(二)住宅的地理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与需求;
(四)居住权的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途径。
3.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但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设立居住权后,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居住权登记申请。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根据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同时,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亦不得用于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5.根据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去世之时,居住权即告消灭。居住权消灭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根据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新修订: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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