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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哪些行为属于变相辞退员工

李** 河南-许昌 劳动关系咨询 2024.08.08 16:32:24 312人阅读

公司哪些行为属于变相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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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以下几类状况均可视为变相解雇员工:
1.企业虽然具备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若强制性地执行该项程序,便可视为变相解雇;
2.即便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解雇条件,但经过考评后证实已无法胜任工作者,企业便可进行此类解雇操作;
3.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或没有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金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这样的做法也可视为变相解雇行为;
4.若企业在裁员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其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即可称为变相解雇;
5.包括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范畴内,若企业强制性地执行此类操作,同样可以认定为变相解雇;
6.企业若在劳动合同需要续签的情况下没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强行终止合同,也会被定性为变相解雇;
7.另外,企业如果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属于变相解雇。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妇在孕期期间可能会因为以下原因被企业解雇:1.若在试用期内,孕妇被证明无法满足录用条件;2.只要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就有权对此类孕妇实施解雇;3.任何涉及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都是孕妇被企解雇的理由之一;4.若孕妇从事兼职活动并对其正常的职业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孕妇采用欺骗、胁迫或趁人之危等手段达成协议的;6.孕妇如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也可进行解雇。

2024-08-08 18:0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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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规定,以下几种状况都可视为变相地解雇员工:
首先是能够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契约却不顾及这一原则,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是当雇员并未达到因失误导致解聘的条件时,却被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是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本人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薪资即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种情况是非法裁员;
另外,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强制解除;
最后是不合法地停止了劳动合同结束程序。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以下情况也会促使雇主可以拿掉怀孕女工:首先就是在试用期内,明确定义为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其次是表现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制度的行为;
再者是涉嫌严重渎职或贪污行为;接着是因为从事兼职影响了正常的工作职责;最后是存在欺骗、威胁或利用他人弱点来签署劳动合同的问题;以及因涉及到刑事案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2024-08-08 17:1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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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细则规定,以下各种情形均可视作变相的辞退员工措施:
首先是对于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未经过与劳动者的充分沟通和磋商便单方面强行解约;
其次,若劳动者在其岗位上并未出现符合过失性辞退标准的错误,却遭到用人单位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再者,当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本身,或者未能按照法律规定额外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后便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另外,无视法律法规,任意裁员的行为也可视为变相辞退;
最后,若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境下强行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同样应该归为变相辞退。与此同时,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针对孕妇的辞退行为则是合法合理的:如在试用期内发现其无法胜任岗位要求,或违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严重;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的孕妇职工;在履行本职工职责之外的时间从事副业活动以致影响到主业工作效率的孕妇职工;以及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不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在这些情况下,其怀孕的身份并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4-08-08 16:41:26 回复

对于公司变相辞退员工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单位辞退劳动者,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不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了。2、根据书面通知辞退劳动者的原因,才能判断是否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或者不给经济补偿。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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