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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十年或更长时间期限的在职员工而言,疾病相关假期的薪酬发放应以此前工资的65%为基准。就连续工龄在十年以内但未达到二十年的劳动者而言,其病假薪酬将允许按照个人工资的65%计算。
然而当员工因病需要停工治疗,且医疗期超过六个月时,他们的病假薪资将会参照以下途径进行相应调整:
(a)若该员工的连续工龄不足十年,那么他们的病假薪酬将参考个人工资的60%;
(b)若此员工的连续工龄介于十年至二十年之间,那么他们的病假薪酬将参照个人工资的65%;
(c)若此员工的连续工龄已达二十年及以上,那么他们的病假薪酬将参照个人工资的70%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那些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头衔、省级(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及曾在军队中被授予战斗英雄或者曾明显获得一等功勋并且始终保持荣誉的职工来说,在他们因病请假期间,他们的薪酬待遇仍能照常发放。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员工在医疗期内是否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他们每月从病假薪酬中所获得的收入必须保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80%。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而且经过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已确认其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时,他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离职手续或者选择一次性的处理方式。另一方面,如果经鉴定证实员工有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那么在医疗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需按照相关规定向他们发放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用。
2024-08-07 11: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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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十年的职工,其病假薪酬应该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65%进行计算与发放。
具体来说,如果连续工作年限在十年至二十年间,那么病假期间的薪酬将以劳动者本人工资的65%为准;而当连续工作年限超过二十年时,病假期间的薪酬则可达到劳动者本人工资的70%。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因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且疗程在六个月及以上的话,其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如下所示:
(一)对于连续工作年限不足十年者,按其本人工资的60%予以发放;
(二)对连续工作年限十年至二十年间者,按下述标准发放:即其病假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65%进行计算;
(三)对于连续工作年限超过二十年的,其病假工资按其本人工资的70%进行发放。
第六条规定指出,原本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省级(部)级劳动模范头衔或是曾被单位授勋为战斗英雄、立下过一等功且一直保有荣誉的员工,在病假期间,其薪酬依然享受全额发放。在此之外,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超过一个月时,其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必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劳动者在康复之后无法再度胜任现有的工作岗位,经过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提交辞呈或者采取一次性处理方式;如果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在其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作为相应赔偿。
2024-08-07 11:0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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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作年限达十年及以上的员工,其病假期间的薪酬须依实付给其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为依据进行核算。
具体来说,若连续工龄满十年但不足二十年者,则依照其个人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五发放病假薪酬;而对于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员工,则应参照其个人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发放正常薪资。
另外,原属全国劳动模范、省级(部级)劳模以及从军队部队上获授战斗英雄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此荣誉始终保持者,在病休期间,薪资照常支付。对于因病产生的医疗期内中断治疗长达六个月之上的员工,其病假薪酬将依据如下准则计算:
(一)对于连续工龄未满十年的员工,病假薪酬将以个人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的百分比发放;
(二)对于工龄满十年但不足二十年的员工,病假薪酬将参照其个人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五进行发放;
(三)对于工龄已满二十年及其更长的员工,病假薪酬将根据其个人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发放。在第六条中,对于原系全囯劳动模范、省级(部级)劳模以及从部队高级单位获得战斗英雄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该荣誉持久保持的员工来说,在其病休阶段,薪资仍维持不变。同样地,对于因病导致的医疗期内中断治疗超过每月常态期间的员工,其所领的病假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准的百分之八十。
同时,如雇员在医疗期届满后或在医疗期中终止适应工作要求,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采取一次性的处理措施;而如果被认定为大部分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在医疗期届满后,雇主可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024-08-07 09:39: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