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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病假连续计算是如何计算的呢?

母* 江西-吉安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1.16 06:30:44 4721人阅读

我今天被医院查出癌症,是短期的,要长期请假,长期病假连续计算是如何计算的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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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合同支付病假工资,并且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的问题,可能各个地区有差异,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长期病假连续计算的规定有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医疗期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如果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任然无法归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支付一个月补偿金或者提起30天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位单方解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018-01-16 06:3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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