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无法描述为不可辞退患肺结核的员工。我们必须明确,若员工已经被疾病诊断为患有肺结核,那么他们就应该得到用人单位给予的适当期限的医疗假期以进行治疗和康复。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员工的保险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
然而,如果医疗假期结束之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之前的工作岗位或者胜任用人单位为其临时另所设定的岗位,那么用人单位才能按照法定程序终止与该员工的聘用关系,但需依法支付相应之经济补偿金。
可以肯定地说,肺结核患者不应该被公司解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优先考虑为职员提供适当期限的医疗假期来治愈疾病。
若该休养期结束时职工依然无法胜任原来的岗位或理解企业的其他工作安排,那么企业有权与他们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相应地支付经济赔偿金。
解析:
肺结核患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应遭到解雇。首先,如果员工经诊断结果确认为肺结核携带者或病患,他们所在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一定时间的医疗康复期。
当康复期限结束后,若员工仍然无法胜任之前的岗位职责或者新的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此情况下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