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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事宜主要在地县级行政区以各级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进行运作与管理。在实践操作中,个别地方的社保部门在命名时可能会采用“社会保障管理局”或者“社会保障局”两种方式,另外一部分地区则并未开设独立的社保机构,而是将社保相关业务合并至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此外,社保部门旗下的直属单位还包括: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等。
2024-07-16 10: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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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事务的本地实施工作,是由各地区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局精细妥善地负责处理。关于社保局的全名,部分地区通常称为“社会保障管理局”或者“社会保障局”,然而在其他地区,社保局可能并未独立设置,其所承接的社会保障相关职能,会被纳入本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进行统管。
至于社保局的直属机构,一般包括以下几类:包括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及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等。
2024-07-16 09:0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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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各地区域范围内,社会保险事务由各地的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常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直接承担责任和管理工作。关于社保机构的正式命名,有些地区的惯例是称之为“社会保障管理局”,亦或者是“社会保障局”;而另一些地区则将社保局并未独立设置为相应机构,而是将该地区的社会保障业务统一纳入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统筹管理。
此外,社保局的直属下属机构通常还包括: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及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多个职能部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024-07-16 08:33: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