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以该原因为由进行辞退时,必须提前向劳动者发出三十日的书面通知,或者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标准的代替通知费用作为赔偿;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若以该原因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辞退,往往会面临较高的诉讼败诉风险,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4.诉讼失败的主要原因通常在于举证困难,或者是在辞退流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培训义务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就直接进行了辞退。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