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北海法律咨询 > 北海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 三方协议签完字公司拿走了怎么办

三方协议签完字公司拿走了怎么办

王** 广西-北海 劳动合同咨询 2024.05.14 13:39:00 422人阅读

三方协议签完字公司拿走了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北海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北海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当与第三方签署劳务合同的员工遭到辞退时,其所应获得的经济赔偿款项应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由该企业进行相应赔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执行。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已满一年,需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反之,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024-05-14 15:52:14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如有与第三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且在被解除合同时,应向本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并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补偿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计算;
反之,若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4-05-14 13:40:00 回复

【法律意见】工亡赔偿协议书范本如下:企业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甲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系受害人之(夫)妻或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甲方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于年月日在某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于年月日生,供养亲属情况:妻子: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长(次)子(女):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为妥善处处理因公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元;二、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元;三、供养亲属(子女不满18岁,父母为无收入或者已办理退职、退休)一次性补偿费用元;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元。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四、上述款项于年月日一次性支付与乙方名下银行账号: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安机关留存四份。甲方:(签字)委托代理人:乙方:(捺印)身份证号:见证人:(注明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夫妻俩离婚时既然有协议住房归子女所有,就可以有离婚的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重新办理只有子女一方名字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