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企业在员工离职当月应理所当然地依据核定标准为其参加强化社会保险统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现行法规,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预告、提前解约以及期限届满等情形下,均必须履行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并且应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天内为离职员工处理好文件人事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迁移手续。
因此可知,企业若未给予离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待遇,实则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
如若此类违情发生,员工有权向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或是通过劳动仲裁机制申请补偿相应的欠缺部分的社会保险。
自离职员工离职之月起的次月开始,该位员工有资格将其个人社保由原来的企业单位转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继续参保缴费,也可选择转往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维持原先的社会保险缴费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就我国法律视角来看,在员工离开企业之当月,原来供职的单位理应按照既定程序为其参与的保险进行缴纳费用。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法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提供相关终止或解除证明的义务,且需要在自终止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为该劳动者办理有关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若公司未能正常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那么此举无疑是违法行为。倘若此类违约现象发生,员工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投诉,或者通过仲裁途径,依法要求涉事公司弥补之前未曾为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险。从下一个月份开始,员工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转移到新的单位后,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事宜。
2024-04-20 13:26:2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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