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因自然年度年底放假而产生的年假使用完毕后选择离职的情况,雇主无权扣除相应薪酬。
当员工在已享受了所在单位提供的年假之后,无论是在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其劳工关系时,多余出原本应休年假的部分,都不应再从员工的实际工资中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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