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习俗。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1,老人有其他子女,未成年子女有母亲抚养的,不属于“五保”供养对象。rn
2,如果家庭收入抵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向户籍所地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审核符合当地低保领取标准的,按月发放低保费用。rn
3,相关规定:rn(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rn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rn(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规定:rn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rn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rn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rn
(一)配偶;rn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rn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rn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rn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rn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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