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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确实如此。
在原则上,应该是谁对某项评估拥有权力就由谁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应该由提起诉讼的原告方承担此项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内,诸如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以及船舶监管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遵循“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定该费用应由当事人自行直接支付给相关的机构或单位,而非由人民法院代替其代收代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2024-03-17 09:48: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