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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析:
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随个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果再就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023-06-05 14:58: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