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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张** 甘肃-兰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2.10.10 17:08:32 432人阅读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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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只规定了企业在协商解除、无过失性解除以及裁员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法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下,企业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径自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但必须要有合法的条件,但对于通知的时间我国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终止合同就代表着合同将不再存在有劳动关系,所以,不同的情况就会做不同的处理,这样双方才不会存在着任何的纠纷。

2022-10-10 17:1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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