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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派遣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郑* 新疆-昌吉 劳动关系咨询 2022.08.17 17:08:29 444人阅读

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派遣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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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派遣司法实践中不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的岗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不符合“三性”要求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有认可能认为“三性”要求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合同仍属有效。但从司法实践的判例看,法院的主张是无效的。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022-08-17 17:1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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