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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承诺不得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葛** 辽宁-沈阳 合同纠纷咨询 2022.06.25 16:46:36 488人阅读

请问承诺不得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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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撤回。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也可以视为撤回承诺;如果承诺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不得撤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2022-06-25 16:47:36 回复

1、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2、有许多承诺难于判断是否在合理期间发出的。判例法认为,如果受要约人有根据认为其承诺是在合理期间内发出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接受这个承诺。如果根据他的理由断定这个承诺已经逾期,不愿承认这个承诺,他就必须把这个意思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您好,针对您的承诺,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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