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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5月15号入职

ask****577 广东-深圳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7.25 11:00:07 3人阅读

我于2017年5月15号入职试用期两个月于2017年7月25号因公司裁员,协商离职,在索要赔偿金时公司拒绝支付,试用期期间无社保,合同于6月25号签订合同,公司称赔偿金时间应按照合同签订日期算,我想问问怎样可以维权,深圳市,宝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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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裁员的,按规定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n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n(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n(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rn(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n(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7-10-24 14:1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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