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一朋友投资一项目,项目盈利35万,因为第一次合作投资,加上是和朋友一起,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我也就没有管具体财务的收入支出明细!现在的情况就是我需要朋友拿出投资明细和开支明细,对方无法拿出,而朋友现在不仅不赔偿我的投资全款,还要我退出这项目,对于他这种无赖的行为,请问我现在该如何是好?
4+9=13等于总股本,分红,9/13=0.69230=69.23%这是你的股份,4/13=0.3077=30.77%这是他的股份,
2017-10-20 15:05:30 回复
1、公司货款打入个人账户是违反《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准则的行为,还有逃税的嫌疑,是违法行为。
2、如员工个人未经单位同意,将收取的货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的,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挪用资金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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