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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做了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特别规定是对拖欠劳动报酬做出的特别规定,而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额外的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所以不应适用该规定。就你说的情况看,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一年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工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现在你工作满三年,说明从第二年起算,已经超过两年了,你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2017-06-26 09:1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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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多长? 【问题】我这某单位工作三年了,现在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因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要求单位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从额外的“工资”的法律性质并非是劳动报酬,而是因为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双倍工资”仅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2017-06-26 09:1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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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的赔偿金是在12年7月到9月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后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其次,关于仲裁时效起算,就各地的实践来看,有很大不同。一种是严格按时时效制度,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时起算,就是12年7月,开始一年。一种是侵权行为相关理论,侵权行为结束时,就是在你12年9月你补签合同开始一年。一种是劳动关系终止时算,你离职之时开始一年,13年9月。所以你还是要去当地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或者劳动保障部门问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起算比较乱,各地不尽相同。
2020-12-24 17:33: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