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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还有权利解除买卖合同吗

何* 辽宁-朝阳 合同事务咨询 2021.05.23 14:31:57 311人阅读

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还有权利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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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开发商延期交房的;
2、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4、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
5、商品房存在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的;
6、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时实测的面积误差超过3%;
7、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021-05-23 14:32:57 回复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应予支持,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解除后:“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应予支持,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解除后:“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应予支持,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解除后:“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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