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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内容有哪些?

侯** 广东-东莞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5.30 10:20:32 4358人阅读

我想研究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内容,麻烦知道了解的告知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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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提问意向,我做如下针对性的解答,希望可以给你一定的启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与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
一、法律规定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不同的观点
1、认为新法优先于旧法使用
由原劳动部颁发(劳部发(1994)481号),1995年1月1日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至今未作废。其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第3条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10条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能否适用引发较大争议。《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8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有的支持了依据办法提出的25%、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有的未支持。现在倾向性的观点是不支持。理由是:新法优于旧法,不适用旧法,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不再适用。而且额外的经济补偿金需经过劳动部门处理前置程序,不能直接提起申诉。因此,律师在代理劳动纠纷案件时,一定要审慎处理。
2、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冲突,适用《劳动合同法》85条有前提,须经过劳动部门的责令改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往往根据上述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但是司法实践中鲜有获得支持者。理由很简单,法院往往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加付的50%~100%赔偿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为由,对劳动者请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以审理。但随着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公布,前述现象有望改变。根据《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支付加付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在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被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情况下,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请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条件是什么?这正是下文要论述的问题。请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该具备三个要件:
一、用人单位具有法定情形之一,具体包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且责令限期支付的。
三、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该举证证明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事项已经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且存在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的事实,否则将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为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在笔者今年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就因为没有履行上述举证义务而被仲裁机构驳回该项仲裁请求。

2017-05-30 10:2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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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具体内容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17-05-30 10:2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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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内容就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0-12-14 21:33:39 回复

但是该条在实践中一般不再使用,因为无法掌握企业平均工资。员工无法证明企业平均工资,劳动仲裁委无法查明。

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
(5)责令改正;
(6)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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