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丈夫都是铜陵人,之前怀孕但后面流产了,想在这里咨询一下铜陵流产产假规定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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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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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流产假有30天,但有些单位可能因为工作关系而不能执行。条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次数。有些女职工流产次数多了,就没有依照执行了。如果你以后还要准备怀孕,最好还是跟单位领导争取假期休假,必要的时候可以拿出条例上的相关一般怀孕三个月以上才领取准生证,2个月流产了,不需要提供,如果需要,可以提供相关的医院证明,不满4个月可享受15天的有薪流产假
关于铜陵流产产假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原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来看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原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知,流产是有产假的,不过流产产假几天则根据怀孕时间长短而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产假4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原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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