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每月1至20日(正常工作日,周
六、周日不顺延)
申报条件:
1、医保卡遗失、损坏并已挂失、补办卡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重症费用。(简称无卡人员)
2、办理了易地安置和长驻外地手续的异地住院、门诊重症的费用。(简称异地人员)
3、办理了门诊重症的参保人员,由于其住院和门诊重症当年累计费用超过大额,其重症定额未用完所造成的现金垫付费用。(重症人员)
申报资料:
一、无卡人员:
1、费用申报表(盖公章,流动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单位证明材料(盖公章);
3、收据原件;
4、汇总明细清单(有置换材料要附有材料费收据,注明产地);
5、出院小结(门诊重症提供处方及相对应的门诊病历)。
二、异地人员:
1、费用申报表(盖公章,流动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异地安置登记表;
3、收据原件;
4、汇总明细清单(有置换材料要附有材料费收据,注明产地);
5、出院小结(门诊重症提供处方及相对应的门诊病历)。
三、重症人员:
1、费用申报表(盖公章,流动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诊重症病历首页(标明有定点医院、疾病名称);
3、收据原件;
4、门诊重症处方及相对应的门诊病历。
以上交资料请自留复印件,不退资料。如无特殊情况,隔月拨付(情况复杂的延期拨付)。若参保人住院费用未向单位借款,可在《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报销费用是否直接划入IC卡金融账户”栏填“同意划卡”并加盖公章参保人可凭医保卡每月20日后在武汉市商业银行取款。死亡或向单位借款人员在此栏填不划卡,单位每月15日后持专用收据,银行账号,在中心财务部领取报销的医疗费用。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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