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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王* 广西-贵港 工资福利咨询 2021.03.11 02:58:33 350人阅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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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二)企业在短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为短期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前的工资,应当依常结算支付。
停工停产开始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

2021-03-11 03:0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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