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办理材料:在医院医保办登记时,需携带“一证一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西安市医疗保险卡(职工生育保险联网实时结算所刷医保卡仅用于鉴定身份,不影响该医保卡内账户金额)。刷医保卡的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报销。在西安市开通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时登记,出院时报销。首次就诊、产检转生产、更换审批项目,请先到就诊医院的医保办登记,再到收费处结算。同一项目第二次就诊不用再登记,直接到收费处结算。具体情况详询各医院医保办。符合规定的职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可自分娩休满产假、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到参保登记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
(一)申请生育医疗费需携带资料:
1、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单位盖章,注明未在生育定点医院挂账结算原因);
2、发票(住院、门诊产检)原件;
3、医疗(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
4、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复印件;
5、身份证(配偶报销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配偶报销时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女职工本人报销不需要)和女方无工作未参保的个人申请;
7、因公出差、派驻异地工作的由单位出具驻外证明。
(二)参保女职工已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网上实时结算,但住院结算的报销费用未超限额,且还有部分未报销的门诊发票或发生产后并发症时,可通过单位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报。参保女职工需提供下列材料:
1.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单位盖章);
2.产检发票原件,产后新出现并发症门诊、住院发票原件;
3.医疗(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
4.病案首页及相关的分娩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住院费用挂账结算单复印件;
律师解析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三方面: (1)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 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2)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3)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是指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律师解析 以下费用不在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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