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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上班必须迁户口么?

刘** 山东-东营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2.01 06:49:36 408人阅读

在国企上班必须迁户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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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  (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  3、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  (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报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其它种类“农转非”按照归口部门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  (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  3、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  (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报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其它种类“农转非”按照归口部门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  (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  3、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  (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报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其它种类“农转非”按照归口部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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