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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收购单位股权怎么办?

蒲** 河南-信阳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1.05 21:24:55 400人阅读

低价收购单位股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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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1、将账面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废发生的清理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报废取得的变卖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报废手续
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2020-11-05 21:26:55 回复

解答如下,
1、将账面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废发生的清理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报废取得的变卖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报废手续
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解答如下,
1、将账面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废发生的清理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报废取得的变卖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报废手续
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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