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态度。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我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一书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一书中,我都坚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是:
第
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
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如上所说。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就已经明确,无须再加以阐明。
第
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不使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较好的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决策。
专业解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要证明被告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适用于过错原则的。
专业解答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履行安全和保障相关的义务的。比如说安全保障业务,在特定的法律法规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要求,或者是有行业标准。
专业解答《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已经被废止,但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第三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专业解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对于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只要违反了约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就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而对于因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同样需要由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来进行承担,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专业解答对于违反了该条例的行为人,我国法律进行了这样的理性定式:如果经营者的过失的确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那他要负责任是再正常不过了,如果经营者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太大的经济损失,那我国法律就不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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