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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今年62岁,5年前来南京一家公司打工。由于社保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基本要求,当我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有退休待遇,就继续在该公司。最近企业不景气,已拖欠4个月工资,我向劳动部门反映要求给予解决处理,可劳动部门以我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处理,请问我该怎么办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人员已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司法实践中,多已不将这类人员参加的劳动而列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纠纷后不能按劳动争议予以处理,但可以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解决。因此,劳动部门不能为您提供帮助。但是,最高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虽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属于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据此,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纠纷,请求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你的工资收入。
2020-10-14 22:58: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