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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公司上了六个月的班,现在辞职他们说要我扣我1000块保险费说,这样合法吗
为什么要扣你保险费呢?他们给你交保险了么?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且一般不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10日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问,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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