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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某某单位上班10年,现在想辞职有没有补偿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且一般不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10日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问,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单位是不能辞退该员工的,因为员工仅仅是行政拘留,并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位不能辞退该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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