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1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申请护理假津贴需在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携以下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
(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
6)》(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