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妈是一家工厂的食堂员工,去年工作时间在厨房摔倒,造成尾椎骨断裂,向食堂负责人申请工伤认定,但无济于事,后姑妈将食堂起诉至法院,法院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出于什么原因呢?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应当两种程序可以随便选择,而不必须经复议前置程序。
2020-06-26 15:35:2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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