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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加班经济补偿金与辞退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索要吗?

卓** 山东-聊城 劳动关系咨询 2020.06.26 10:33:37 499人阅读

朋友在公司辛辛苦苦,任劳任怨的工作了好几年,但是公司缺找了一个蹩脚的理由辞退他了,感觉很过分,公司给的补偿金也很少,想知道被公司辞退加班经济补偿金与辞退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索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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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定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公司与您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您的工作时间,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您加班工资。您也可以拒绝,如果公司因此解雇您的,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0-06-26 10:4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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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经济补偿金与辞退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索要吗的回答如下“”
可以申请加班费,但是需要自己证明加班的事实,比如经批准的加班申请、上下班打卡时间等。不过,这些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举证比较困难。
这是按照“约定俗成”,但按劳动法:
你现在可要的补偿有:
1、未签合同,要支付2倍工资;
2、算一下加班时间,并拿出证据,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3、你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定试用期,如上,如果签三年合同,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4、未经你同意,公司要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他们付你过去几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不满一年,要付一个多的工资!
5、用人单位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15天内办完包括保险在内的所有手续;
如用人单位不能按本法执行,可上诉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2020-06-26 10:35:3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内。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区大多是将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其中也包括加班工资。但这一口径在2013年发生了变化,上海市高级人民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有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高院认为: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但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加班工资的是少数,实践中只计算基本工资的情形仍然是主流。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陈某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均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对于公司在补偿金计算中剔除加班费存在异议,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焦点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陈某认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包括加班工资。
公司方认为:公司方在计算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按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但不计入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已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陈某要求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补足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改变以往操作方法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法律规定往往是最底线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愿意在法定标准之上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得到法律支持以及提倡的。

按离职日期止占当季度结束止的天数比,乘以本季度应有的综合工时数来做基数,员工实际工时数超过了基数的部分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部分按正常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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