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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最近总是加班啥的,想请问加班工资按照总收入计算吗

薛** 湖南-常德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6.01 16:42:18 450人阅读

我的同事最近他们的部门非常的忙碌总是熬夜加班干活,但是月底的时候拿的工资觉得不对加班费用不对劲,总觉得会计算错了,想先好好的问问呢加班工资按照总收入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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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2020-06-01 16:4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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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日工资按月正常劳动时间工资÷21.75计算。
  计算加班费不以总收入和底薪为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收入为基数,实行月薪制的,日工资按月工资÷21.75计算。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支付的计算,一般情况下,应是总工资剔除加班费、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奖金的余额。

2020-06-01 16:44:18 回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哪些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 数 民 族 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 数 民 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 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这个没有严格的规定,有些公司是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有些公司按照工资总额计算,我的公司就是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①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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