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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最高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

152****3568 山东-菏泽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4.25 17:19:21 359人阅读

律师老师您好。请问,最高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没有具体或原则司法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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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最高院工伤赔偿规定为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2020-10-01 10:2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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