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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

郭** 辽宁-锦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9.29 18:22:30 330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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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2020-09-29 18:2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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