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延期复工期间2.3-2.9,杭州市不准外来人员进入,且要求企业2月9日24点后才可以复工(我个人原本打算2.3-2.6请假),因疫情影响,公司要求大家2月3日开始居家办公,2.3-2.19期间的工作日都是居家办公的(微信及企业微信中有工作痕迹)。浙江人社2月20多号发布,延期复工期间按停工停产办法支付工资。如需用年假等抵扣的,需和员工协商(之前咨询过杭州劳动保障,说是协商需要向上一级工会进行报备,我们公司有工会)。现在(3月初)公司说我2.3-2.9期间的居家办公领导那边不承认,需使用年假等进行抵扣(2月居家办公期间公司没有明确说明安排休假不算工作)。已向企业提供了工作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而且人事告诉我,如果不按这个执行,领导也会在工资发放过程中,从绩效中扣除这部分钱(2.3-2.9的) 2.公司人事要求我自己发起2.3-2.9的请假抵扣流程 3.已向企业提供了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以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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