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婚姻法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942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规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其实单亲家庭成长出来的孩子大多都是缺少父爱或者是母爱的,唯一能够有机会跟自己的父亲或者是母亲在情感上交流的可能就是每个月定时的探视权了。有些时候只不过是孩子尚小不具备表达的能力,父母剥夺探视权的这种做法对于孩子来说也是有些自私的。所有离婚并且有孩子的夫妻都应该了解一下民法典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二、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修改后的民法典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民法典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当中提到了对于探视权的保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利,可以自行约定探视的方式跟时间,就算是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也会支持探视权的。尤其是孩子长到了一定的年纪以后,就能够自己选择去见或者是不见父母亲,无故剥夺对方探视权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子女抚养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子女抚养最新文章

遇到子女抚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