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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婚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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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4200人看过
导读: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现役军婚离婚财产分割

 

提到夫妻离婚就不得不说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即使是与现役军人离婚,也是需要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的,法律对于军婚有特殊的保护,对于离婚的条件要求都做了相关规定,对现役军婚离婚财产分割也做了说明。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看看到底如何。


一、现役军婚离婚财产分割

对于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法律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同普通人一样,财产的分割都划分为两部分,即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才会参与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如何分割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由此我们可知,认定军人财产的性质,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军人特有财产之外,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如果是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次性财产取得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管是不是军婚离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和普通离婚是一样的,但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在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的实际处理过程可能要复杂一点,不过对于财产的分割也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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