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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子女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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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21 · 1244人看过
导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情况缓解后可恢复。
离婚后探望子女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后探望子女的规定是什么

在离婚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国家法律作了如下严格规定:

离婚之后,任何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都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承担养育责任的另一方则应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

在具体实施探望权时,探望方式和时间可以通过双方间的协商达成一致;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提交至法院裁决。

当父亲或母亲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可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时,法院有权决定中止探望行为;但当这种情况缓解或消失时,探望权应当重新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探望小孩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离婚后探望小孩的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探望子女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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